“舌尖上的安全”零容忍!山西高院发布5起典型案例
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,在芝麻香油中掺杂添加其他食用油脂,并兑入网购的香精乙基香兰素。至2023年7月案发时,王某某销售金额共计27万余元。经检验,王某某所售芝麻香油中油酸、亚油酸、乙基香兰素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,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王某某在芝麻香油中掺杂掺假,勾兑添加不得使用的乙基香兰素,以次充好,其行为构成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。王某某认罪认罚。据此,以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两年五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;没收违法来得到的,上缴国库;判处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270万元。
乙基香兰素具有着强烈的香草风味,添加到油脂中会掩盖油脂酸败、变质等产生的异味,让我们消费者难以通过气味判断油脂品质。根据我们国家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、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规定,乙基香兰素不允许在植物油脂中添加,但仍有部分不法商贩为减少相关成本,以次充好,用低价油脂添加乙基香兰素等香精香料冒充高价优质油脂。本案中,人民法院在依照法律来追究被告人王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,依法判处追缴违法来得到的、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等举措,充分的发挥惩罚性赔偿相应的责任的惩治作用,彰显了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鲜明立场。本案警示经营者要坚守诚信底线,依法合规经营,提醒消费者选购食品时去正规售卖场所,注意查看配料表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。
2023年8月至2024年10月,被告人成某某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男性保健品,在当地某市场摆摊出售给被告人安某某,销售金额共计5.7万余元。安某某将购买到的男性保健品,通过线上线下渠道进行销售,已销售金额共计2.5万余元。案发后,公安机关从成某某、安某某处查获涉案男性保健品。经检测,该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、他达拉非成分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成某某、安某某犯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成某某、安某某销售明知是掺有有毒、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,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。两被告人认罪认罚,均已退缴全部违法来得到的。据此,以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成某某有期徒刑两年3个月,缓刑两年6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;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有期徒刑1年两个月,缓刑1年6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。两被告人违法来得到的,依法没收,上缴国库;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食品生产、销售及相关活动。
西地那非、他达拉非是一种处方药,是国家明确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、使用的物质,不当使用可能会造成血压骤降、肝肾功能损伤等难以处理的后果。本案被告人通过线上加线下相结合的销售模式,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含有西地那非、他达拉非成分的男性保健品,直接损害众多购买的人的生命健康权益。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的同时,宣告禁止令,既体现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,又发挥禁止令的预防作用,从源头阻断二被告人再次实施食品领域违法犯罪的可能。本案提醒消费者应提高对保健食品安全的警惕性,通过正规途径买产品,主动举报违法犯罪行为,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秩序。
2024年6月底,为增加所售卤制食品风味和销量,被告人刘某某使用添加罂粟果实的汤料卤制食品进行销售,销售金额共计2.6万余元。同年8月,某市行政执法机关、公安机关联合检查,现场查获添加罂粟果实的汤锅及卤制熟食品,后在刘某某家中查获罂粟果实8颗。经检测,送检的卤肉(小鸡腿)中含有罂粟碱、那可丁成分;经鉴定,送检的植物(种子和果壳)为罂粟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刘某某在加工食品过程中添加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予以销售,其行为已构成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。刘某某认罪认罚。据此,以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54000元;没收违法来得到的,上缴国库;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65465元。
罂粟果实含有等物质,易使人体产生瘾癖,对人体肝脏、心脏有毒害作用,长期食用可能造成慢性中毒。在卤制食品中非法添加罂粟,这类行为公然突破了食品安全的底线,暗品滥用的风险。本案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添加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,对企图实施类似行为的经营者具有教育警示作用。同时,也提醒众多购买的人提高食品安全警惕意识,在日常消费中多一份审慎。
被告人赵某某系某市某驴肉火烧店经营者。2024年春节后,从他人处购入3.9万余元的马肉等肉制品,掺入店内驴肉中对外销售,共计销售8万余元,获利4.4万余元。同年9月,某市某区行政执法机关、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赵某某经营的驴肉火烧店进行全方位检查,现场封存驴肉一袋、板肠肚一袋。经检测,送检驴肉含有马源性成分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赵某某在生产、销售过程中掺杂、掺假,以假充真,在驴肉中掺杂价格更为便宜的熟马肉等冒充驴肉对外售卖,销售金额共计8万余元,其行为构成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。赵某某认罪认罚,主动退缴违法来得到的,主动预缴罚金。据此,以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,缓刑1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;没收违法来得到的,上缴国库。
2023年10月,被告人李某某为提高鸭货熟食销量,在煮制过程中添加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,销售金额共计1.8万元。2024年10月12日,公安机关对李某某售卖的鸭肠进行抽检,经检测,涉案鸭肠日落黄、胭脂红项目不符合国家要求。同年10月24日,行政执法机关认定涉案鸭肠含有严重超限量的日落黄、胭脂红,足以导致非常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李某某生产、销售鸭货熟食时滥用食品添加剂,足以导致非常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,其行为构成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。李某某认罪认罚,主动退缴违法来得到的。据此,以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,缓刑1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0元;没收违法来得到的,上缴国库。
